首页 > 丹东律师 >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admin 丹东律师 2024年04月29日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
1、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
1、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
1、主体要件: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秩序;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 杭州法务咨询 鹤壁律师 高安市律师 杭州萧山区律师 岱山律师 廊坊律师 包头律师 余杭区律师 阜阳律师 杭州民事纠纷请律师 杭州信用卡纠纷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杭州律师多少钱 赤峰律师 海口律师 抚顺律师 兴国律师 芜湖鸠江区律师 汕头潮阳区律师 哈尔滨南岗区律师 深圳光明区律师 安康律师 益阳律师 驻马店律师 阜阳律师 南京律师 保定律师 泉州律师 芜湖律师 驻马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