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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借钱不还,只留下姓名和电话号码,我该如何追回借款?

admin 丹东律师 2023年11月20日
当事人要追回借款,可以先与借款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则需要准备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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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借款不还的,出借人通过下列方式追回借款: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
2、亲自到对方公司或家里上门催收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
4、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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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款追回的方式是这样的:
1、通过诉讼,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债务人不合作,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更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例如,双方借款时是否有转账记录,或者用现金借款时,是否有证人,如果有证人,需要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效果可能会更好。
如果既没有转账也没有证人的话,借款后债务人没有偿还的时候,可以通过微信,QQ和邮件,或者打电话有意识地录音,可以作为法津的证据;
2、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即双方协商偿还贷款。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如果当初没有签订借款,债务人想达成偿还协议,确认当初双方的贷款关系,想明确偿还这笔债务的时间。如果本金利息能再次达成相应的协议,当然是最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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