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丹东律师 > 请问在国家征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请问在国家征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admin 丹东律师 2023年11月20日
租赁合同没到期国家征用的,按照房屋征用部门与被征用人订立的补偿协议来赔偿。如果协议中未约定对承租人的补偿的,可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合理地确定补偿给承租人的数额。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订立租赁合同后,没到期时国家征用的需要按照房屋征用部门与被征用人订立的补偿协议进行赔偿。如果协议中未约定对承租人的补偿的,可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合理地确定补偿给承租人的数额。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如果一方违约的,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时,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深圳合同律师 吉安律师 泸州律师 在线律师咨询网 杭州找律师 杭州上城区律师 杭州建筑工程律师 厦门律师 南昌律师 衡水律师 雄安新区律师 铁岭律师 徐州律师 镇江律师 德州律师 宜昌律师 梧州律师 眉山律师 拉萨律师 丽水律师 咸阳律师 奉化律师 嘉善律师 三门律师 杭州公司类法律纠纷 杭州债权债务律师 杭州侵权纠纷律师 杭州加盟纠纷律师 寻乌律师 弋阳县律师